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第一章 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范围
  第一条 宝鸡市辖区内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伤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址在城区的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职工均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范围。
  第二条 上述单位中的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待遇不变,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