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与登记 |
| 第三条 凡在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分别在市、县(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中心)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 第四条 《宝鸡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颁布前已成立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应于《宝鸡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三十日内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第五条 《宝鸡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颁布后新成立的单位,应于获准成立或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和终止时,应在获准之日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六条 申报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参保申请; 2、单位编制册; 3、上年度职工(含退休职工)工资报表; 4、上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必须有职工签名); 5、退休职工审批文件; 6、近两年来职工医疗费用支出情况以及患特殊、重大疾病职工的名单及治疗情况。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申报经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中心)审核同意登记后,需交全体参保职工近期同底二寸脱帽照片三张,并填写下列表格(一式两份): 1、《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表》 2、《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登记表》 3、《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职工花名册》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列三类用人单位在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办理医疗保险申报管理手续。 1、驻市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驻市区的部、省属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驻市区的部、省、市属企业。 第九条 金、渭两区的区属党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及其以下单位,分别在各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医疗保险申报登记手续。 第十条 县属机关、事业单位、县属及以下企业、驻县市属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分别在各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保险申报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获准并通过登记后,即为参保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