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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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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 职工的医疗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0]30号)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宝政发[1999]110号) 精神,本着节约资金,减少浪费,简化管理环节,强化个人责任的原则,结合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均执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二、医疗费用的负担。职工医疗发生的费用,属于小病费用由个人帐户负担,个人帐户不足时由个人自付;属于大病住院和门诊紧急抢救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含个人,下同)和财政共同负担。 三、建立职工医疗个人帐户。职工医疗个人帐户实行分挡补助、资金上卡、个人支配、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管理办法。职工医疗个人帐户的资金由基本医疗费用和补助医疗费用两部分组成,依据职工不同工龄,按本人医疗 补助工资组成的一定比例计算,即: 工龄1一1O年的,记入6%(基本医疗费用记入2.5%,补助医疗费用记入3.5%); 工龄11一20年的,记入8%(基本医疗费用记入2.5%,补助医疗费用记入5.5%) ; 工龄21一3O年的,记入11%(基本医疗费用记入3%,补助医疗费用记入8%); 工龄31一4O年的,记入15%(基本医疗费用记入3%,补助医疗费用记入12%); 工龄41年以上的,记入20%(基本医疗费用记入3%,补助 医疗费用记入17%); 退休人员记入20%(基本医疗费用记入4%,补助医疗费用记入16%); 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门诊发生的费用;在定点零售 药店购药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住院治疗以及门诊紧急抢救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职工就诊采取自主选择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办法。 个人帐户的本金及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依法继承, 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其个人 帐户随同转移。 市劳动局所属的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个人 帐户管理,根据公务员个人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记入个人 帐户;市财政局负责个人帐户资金的按时足额划转;相关 银行负责个人帐户资金的保值、增值和支付。 四、医疗补助的工资组成 1,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组成为: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未纳入津贴和保留的地区补贴; 2.行政单位工人的工资组成为:技术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人奖金、未纳入津贴和保留的地区补贴; 3.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组成为:职务工资、津贴、 未纳入津贴和保留的地区补贴; 4.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组成为:职务工资、津贴、 人纳入津贴和保留的地区补贴; 5.一九九三年工改前退休人员的工资组成为:基本退休费、书报费和洗理费; 6.一九九三年工改后退休人员的工资组成为:基本退休费、未纳入津贴和保留的地区补贴。 五、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统计年度内,职工住院和门诊紧急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立个人起付标准和财政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01年暂定为: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境外医院800元,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00元。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 200元(以后年度根据工资增长水平每年确定一次)。财政最高支付限额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的4倍,2001年暂定为25000元(以后年度根据工资增长水 平每年确定一次)。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 根据就诊医院等级及医疗费数额,由个人帐户和财政按年累进制分段计算的办法分担。职工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住院医疗费职工个人负担比
超过财政最高支付限额的大病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和财政共同负担,具体比例为:财政支付90%,个人自付 10%。 职工大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的范围:住院发生的费用; 门诊紧急抢救支付的费用;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符合规定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支付的费用;部分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慢性病发生的费用。 职工大病住院及门诊紧急抢救医疗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办法。职工大病住院医疗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局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大病医疗费用由市财政局按支出预算定期拨付给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所需费用由财政兜底。 职工大病住院病种和门诊紧急抢救病种目录、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由个人自费项目目录, 以及大病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 局、卫生局另行制定。 六、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医疗费用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市财政局根据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提出的医疗费用用款计划,及时审核拨付,按期结算。 职工医疗个人帐户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银行利率 计息。 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要建立健全医疗费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市财政局、劳动 局要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 费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保健对象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 理处接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 用由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职工因公(工)受伤的医疗费和女职工生育费由市社 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八、本试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劳动局负责解释。 九、本试行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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