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宝鸡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宝鸡市劳动局是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医疗保险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市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制定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意见、规定和制度;
  (二)编制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三)监督、检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对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 指导;
  (五)审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资格;
  (六)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释疑和咨询,组织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和基层业务骨干培训;
  (七)会同物价、卫生、医药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技术服务质量及收费标准;
  (八)会同卫生等部门协调、仲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有关争议。
  第三条成立宝鸡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 隶属市劳动局领导,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指导工作,具体办理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负责起草制 定业务管理办法;
  (二)负责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
监督。
  (三)编制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四)负责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基金申报审核:建立全市基础资料数据库和统计信息体系;
  (五)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与其签订包括服务范围和标准、服务项目、服务设施、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解除协议时,需报市劳动局备案。对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颁发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职工选择就诊购药;   
  (六)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基本医 疗保险业务的收费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 支付。并定期考核医疗服务质量;
  (七)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负责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业务的查询;办理医保证、医 保IC卡的挂失、过户、注销、补发手续及外诊等特种医疗审核和结算业务。负责医保1C卡年检工作;
  (八)负责建立全市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提高管理水平 。
  (九)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科(组),并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和积极宣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 章和制度;
  (二)领导、组织本单位职工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 险的各项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职工对基本医疗保险政 策、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核住院患者医保证、医保 IC卡是否人证相符,转院是否符合规定;
  (四)接受医保经办机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协助处理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有关问题;
  (五)指定专(兼)职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定期报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情况统计表。
  第五条参保单位应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领 导小组,配备专兼职经办人员. 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和宣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 制度;
  (二)负责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及缴费申报、特殊报销的有关手续;
  (三)负责如实填报本单位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报表,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四)及时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增减变动情况及医保证、医保IC卡的挂失,并办理过户、注销冲补发手续;
  (五)在手工操作阶段,建立本单位职工个人医疗 帐户,定期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
  (六)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的要 求,办理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各县、区应成立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经办本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