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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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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宝鸡市辖区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地址在城区的乡镇企业均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 第八条 应参保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干部、工人、军队所属企业(单位)的无军籍人员、“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 溯下岚职工均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参保单位必须按上述管辖规定,向同级或属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集体参保申请,经准后办理参保手续。 第九条 应参保单位职工中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用支出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十条 应参保单位职工中的老红军、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实报实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十一条 参保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大专院校在校生、公(工)伤、职业病人员、女工生育所需医疗费用暂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其医疗待遇仍按原资金渠道和原办法管理。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斗殴、酗酒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分级管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及驻市区的市属及其以上企业和单位,其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金、渭 两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及其以下企业,其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暂分别由金、渭两区管理;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县属及其以下企业、驻县市属以上企业和单 位,其职工医疗基金分别由各县管理。驻宝鸡地区铁路、电力行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按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