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
|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 (一)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 2%缴纳,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全市所有参保单位按参保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个人与单位缴纳部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 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缴纳。经费由社会、财政、企业三方共同负担; (四)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位职工平均年工资或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 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五)城镇区域内的乡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年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其单位和个人缴费均以实际年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高于300%以上的,以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其单位和个人均以全市上年度职工 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六)停薪留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负担,以其身份关系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为 基数,由保留其身份关系的单位代收代缴。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比例随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列支渠道: (一)国家机关、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从各单位预算内资金中列支; (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管理事业单位,从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 。 (三)企业在职职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退休职工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下岗职工从失业保险费中列 支。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必须按季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每季度未月的20--31日到所管辖的医保经办机构缴纳下季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医疗保险前一个月内,缴纳实施医疗保险后第一季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条件的单位可每半年缴纳一次或一次交清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别困难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医保经办机构 统一征收,征收办法实行‘”申报制”,所有参保单位均 应提前电报,按时缴纳,财政供养单位(包括奉额预 算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财政预算到各单位, 各用人单位统一在医保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 疗保险纂金(包括个人与参保单位缴纳部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 第十九条 各参保单位必须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缴纳,医保经办机构同时中断其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何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职工何时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但必须补缴足中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实行减免。 第二十条参保单位撤销、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破产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必须先一次性缴足在职职工当年和退休职工10年的基本侄疗保险基金。退休职工10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算办法: 、 退休职工10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金额=所在企业在职职工人均前3年平均缴费额(包括个人与单位缴费部分) * 退休人数 *10年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 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 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医疗保险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三年期零存整取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帐务均保留到角,分值实行七舍八进原则。 第二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涉及职工平均工资的参数,每年7月1日零时进行调整。7月1日零时 以后办理出院手续的参保职工,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参保职工跨统计年度住院时,按出院日所在统计年度计算医疗费甩。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各项开支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所需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款,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七条 劳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保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功问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的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帐单独管理,互不挤占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