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八条 社会统筹基金在试运行期间出现入不敷出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五十九条 由于医疗费开支过大而影响参保职工基本生活时,其参保单位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十条 企业或特定行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六十一条 为了减轻参保职工患大病后的经济负担,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大病互助基金统筹。大病互助基金按每人每月8元计征,其中参保单位为参保职工每人每月缴纳5元,参保职工个人每人每月缴纳3元。大病互助基金支付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 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大病互助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超出大病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参保患者自行负担或参加商业保险解决。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日起试行。过去相关规定与此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解释。